一、一般规定
1.实验建筑的用电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重要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电气管线穿越有电离辐射防护要求的实验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3.实验室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4.有防爆要求的实验用房,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电子设备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6.理化实验室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7.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用电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条件采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
8.有电磁屏蔽要求的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对电磁屏蔽的要求,对电源进线采取滤波措施。
9.电源种类、电压、频率应符合仪器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实验室供配电
1.各类用房动力用电与实验用电供配电线路应分开设置,各供电回路宜装设有功电能表且分别计量。
2.要求24h运转的设备和持久-蠕变试验机等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用电负荷,应采用双路电源末端配电装置互投的方式供电。
3.用电负荷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1)当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BZT)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启动等方式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2)当实验或设备需要保证顺序断电操作安全停机时。
(3)当停电损失大于不间断电源设备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的总和时。
4.谱仪和金相分析实验等对电压稳定性要求较高的仪器和设备,应采用交流稳压电源供电。
5.实验室内宜统一配备220V、380V两种规格电压,用电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实验设备需要系数取值范围应为0.20~0.60。
6.实验室应设带进线开关的总动力配电箱/柜,工频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
7.在同一实验室内设有两种及以上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源供电时,宜分别设置配电装置;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源由同一配电装置供电,配电装置应有良好的隔离,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源应有明显区分或标志。
8.符合下列条件的实验室负荷,可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或共用变压器敷设专用的低压配电线路供电:
(1)冲击性负荷、波动性大的负荷、非线性负荷、较大容量的单相负荷和频繁启动的设备等,应从变压器低压母线处用单独馈线回路供电。
(2)容量、冲击性较大的负荷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
(3) 冲击性负荷不应与持久-蠕变试验机、精密电器仪器、正常照明等对电压波动敏感的负荷共用一台变压器或共用一条干线。
9.配电箱宜按照标准单元进行配置,设有设备走廊的实验室,可将配电箱放置在设备走廊,每个配电箱应设置具有远程监控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
10.电源插座宜根据实验台架的布局确定位置,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有剩余电流保护器,各实验室电源侧应设置独立的保护开关。
11.有腐蚀性气体、潮湿、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配电设备。
12.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
13.24h运行的电器应单独供电,其余电器设备均应由总开关控制。
14.烘箱、高温炉等电热设备应有专用插座、开关及熔断器。
三、实验室照明
1.理化实验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1.实验建筑的用电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重要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电气管线穿越有电离辐射防护要求的实验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3.实验室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4.有防爆要求的实验用房,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电子设备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6.理化实验室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7.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用电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条件采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
8.有电磁屏蔽要求的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对电磁屏蔽的要求,对电源进线采取滤波措施。
9.电源种类、电压、频率应符合仪器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实验室供配电
1.各类用房动力用电与实验用电供配电线路应分开设置,各供电回路宜装设有功电能表且分别计量。
2.要求24h运转的设备和持久-蠕变试验机等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用电负荷,应采用双路电源末端配电装置互投的方式供电。
3.用电负荷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1)当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BZT)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启动等方式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2)当实验或设备需要保证顺序断电操作安全停机时。
(3)当停电损失大于不间断电源设备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的总和时。
4.谱仪和金相分析实验等对电压稳定性要求较高的仪器和设备,应采用交流稳压电源供电。
5.实验室内宜统一配备220V、380V两种规格电压,用电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实验设备需要系数取值范围应为0.20~0.60。
6.实验室应设带进线开关的总动力配电箱/柜,工频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
7.在同一实验室内设有两种及以上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源供电时,宜分别设置配电装置;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源由同一配电装置供电,配电装置应有良好的隔离,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源应有明显区分或标志。
8.符合下列条件的实验室负荷,可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或共用变压器敷设专用的低压配电线路供电:
(1)冲击性负荷、波动性大的负荷、非线性负荷、较大容量的单相负荷和频繁启动的设备等,应从变压器低压母线处用单独馈线回路供电。
(2)容量、冲击性较大的负荷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
(3) 冲击性负荷不应与持久-蠕变试验机、精密电器仪器、正常照明等对电压波动敏感的负荷共用一台变压器或共用一条干线。
9.配电箱宜按照标准单元进行配置,设有设备走廊的实验室,可将配电箱放置在设备走廊,每个配电箱应设置具有远程监控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
10.电源插座宜根据实验台架的布局确定位置,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有剩余电流保护器,各实验室电源侧应设置独立的保护开关。
11.有腐蚀性气体、潮湿、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配电设备。
12.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
13.24h运行的电器应单独供电,其余电器设备均应由总开关控制。
14.烘箱、高温炉等电热设备应有专用插座、开关及熔断器。
三、实验室照明
1.理化实验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实验用房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可按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确定,其数值不宜小于0.70。
3.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时,非实验区和走道的照度不宜低于实验区照度的1/3。
4.采用一般照明加局部照明时,一般照明不宜低于工作面总照度的1/3,且不应低于100lx。
5.对识别颜色有要求的实验室,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宜小于80。
6.对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实验室,不宜采用气体放电灯。
7.潮湿、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灯具。
8.重要实验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9.暗室、电镜室等应设红色或黄色单色照明,入口处宜设工作状态标志灯,有辐射危险的实验区,入口处应设红色警示灯。
10.照明负荷宜由单独变压器、单独配电装置或单独回路供电,应设单独开关和保护电器,照明配电箱宜分层或分区设置。
四、实验室接地
1.交流工作接地、保护接地、电子设备信号接地及防雷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1Ω。若防雷接地需单独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采取防止反击措施。
2.实验室的工作接地与接地装置宜单点连接。使用性质不同的实验室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宜分别引接地线与接地装置连接,由接地装置引入室内的接地干线宜采用绝缘导线(电缆)穿钢管敷设。
3.实验室保护接地宜采用等电位连接措施。潮湿场所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4.输送可燃气体的金属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突出屋面装设有阻火器的金属放空管应与屋面防雷装置连接。
五、实验室智能化
1.理化实验室的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在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有关规定。
2.理化实验室应设置信息通信网络系统,根据需要可设置内网、外网及相应的数据中心机房,信息点数量应满足实验、办公等需求和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的传输要求。
3.样品接收等公共区域宜设置信息查询导引及发布系统,中央设备管控中心应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并应能满足对各建筑设备的监控要求。
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理化实验室的特点设置,采取人防、技防、物防配套措施。
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对实验室各重要出入口、通道以及使用或存放剧毒危险化学品、贵重物品、放射性物质的实(试)验室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
6.穿越有电离辐射防护要求的实验室通信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7.理化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广播系统,并宜与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合用。
8.高温持久-蠕变实验室及热处理实验室应采取集中测控方式,控制室与机房间宜采用地沟敷设方式。
9.有负压控制要求的理化实验室宜采用定风量阀、双稳态阀控制实验室压差稳定。
10.化学分析实验室宜采用自适应控制形式。
11.实验用房内的受控环境指标、有害气体或液体浓度监测以及气瓶存气量和防爆间气体浓度等,均应布置监控传感器,并宜在实验人员易获取的移动设备中查看,应具有超限报警提醒功能。
12.密闭和危险的实验室宜安装对讲、呼救系统。
13.使用气体的实验室及走廊等区域,宜在明显且易于操作的位置安装急停按钮,按钮高度宜距离地面高度1.20m。
14.设有中央纯水系统的实验室,应配置纯水监控系统,历史数据存储不宜少于1年。
15.理化实验室应设自动监控系统,可对有需要的实验室各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实施分项计量,可实现实验室运营管理的智慧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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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时,非实验区和走道的照度不宜低于实验区照度的1/3。
4.采用一般照明加局部照明时,一般照明不宜低于工作面总照度的1/3,且不应低于100lx。
5.对识别颜色有要求的实验室,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宜小于80。
6.对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实验室,不宜采用气体放电灯。
7.潮湿、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灯具。
8.重要实验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9.暗室、电镜室等应设红色或黄色单色照明,入口处宜设工作状态标志灯,有辐射危险的实验区,入口处应设红色警示灯。
10.照明负荷宜由单独变压器、单独配电装置或单独回路供电,应设单独开关和保护电器,照明配电箱宜分层或分区设置。
四、实验室接地
1.交流工作接地、保护接地、电子设备信号接地及防雷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1Ω。若防雷接地需单独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采取防止反击措施。
2.实验室的工作接地与接地装置宜单点连接。使用性质不同的实验室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宜分别引接地线与接地装置连接,由接地装置引入室内的接地干线宜采用绝缘导线(电缆)穿钢管敷设。
3.实验室保护接地宜采用等电位连接措施。潮湿场所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4.输送可燃气体的金属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突出屋面装设有阻火器的金属放空管应与屋面防雷装置连接。
五、实验室智能化
1.理化实验室的智能化设计应符合现在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有关规定。
2.理化实验室应设置信息通信网络系统,根据需要可设置内网、外网及相应的数据中心机房,信息点数量应满足实验、办公等需求和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的传输要求。
3.样品接收等公共区域宜设置信息查询导引及发布系统,中央设备管控中心应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并应能满足对各建筑设备的监控要求。
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理化实验室的特点设置,采取人防、技防、物防配套措施。
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对实验室各重要出入口、通道以及使用或存放剧毒危险化学品、贵重物品、放射性物质的实(试)验室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
6.穿越有电离辐射防护要求的实验室通信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7.理化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广播系统,并宜与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合用。
8.高温持久-蠕变实验室及热处理实验室应采取集中测控方式,控制室与机房间宜采用地沟敷设方式。
9.有负压控制要求的理化实验室宜采用定风量阀、双稳态阀控制实验室压差稳定。
10.化学分析实验室宜采用自适应控制形式。
11.实验用房内的受控环境指标、有害气体或液体浓度监测以及气瓶存气量和防爆间气体浓度等,均应布置监控传感器,并宜在实验人员易获取的移动设备中查看,应具有超限报警提醒功能。
12.密闭和危险的实验室宜安装对讲、呼救系统。
13.使用气体的实验室及走廊等区域,宜在明显且易于操作的位置安装急停按钮,按钮高度宜距离地面高度1.20m。
14.设有中央纯水系统的实验室,应配置纯水监控系统,历史数据存储不宜少于1年。
15.理化实验室应设自动监控系统,可对有需要的实验室各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实施分项计量,可实现实验室运营管理的智慧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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