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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的基本要求和实施规范是什么?
2023-09-18
GMP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缩写,其标准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GMP标准是药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GMP的基本要求和实施
1.GMP的实施
1)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组织生产。
2)《2010年版GMP附录》包括: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制剂等5种剂型生产中的具体规定,它们具有与GMP有同等效力。
2.基本要求
1)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2)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3)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①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②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③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④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⑤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⑥适当的贮运条件。
4)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5)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6)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7)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8)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9)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10)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3.质量管理
1)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2)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3)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4)质量管理包括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风险管理。
4.结构与人员要求
1)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①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有关的文件。
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2)关键人员
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3)培训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GMP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4)人员卫生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5.厂房与设施要求
1)厂房的要求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以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2)生产区的要求
①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应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评估报告。
②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泄漏或差错。
③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证适当的压差梯度。
④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生产β-内酰胺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
3)仓储区的要求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4)质量控制区的要求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6.设备的要求
1)原则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消毒或灭菌。
2)校准
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3)制药用水
①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②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
③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
④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路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
⑤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7.物料与产品的要求
1)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应当尽可能减少物料的微生物污染程度。
2)必要时,物料的质量标准中应当包括微生物限度、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检查项目。
3)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4)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5)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6)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
8.确认与验证
1)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2)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或验证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9.文件管理的规定
1)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记录等文件。
2)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
3)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10.生产管理的要求
1)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
2)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每批药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
3)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不同品种和规格药品的生产操作,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4)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当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
5)生产期间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及主要设备、必要的操作室应当贴签或以其他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当标明生产工序和状态。
6)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
7)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当按照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8)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11.设备的要求
1)在分隔的区域内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
2)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
3)设置必要的气锁间和排风设备,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应当有压差控制。
4)应当降低未经处理或未经充分处理的空气再次进入生产区导致污染的风险。
5)在易产生交叉污的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当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
6)采用验证或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必要时,应当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
7)采用密闭系统进行生产。
8)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器,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9)生产和清洁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使用筛网的应当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10)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软膏剂、乳膏剂、凝胶剂等半固体制剂以及栓剂的中间产品应当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
12.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要求
1)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
2)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对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评价、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按照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应当有专人及足够的辅助人员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所有投诉、调查的信息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所有投诉都应当登记与审核,与产品质量缺陷有关的投诉,应当详细记录投诉的各个细节,并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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